汽车4S店网讯 业内人士认为,召回制度一旦由原来的“部门规定”上升为国家法规,其监管范围、监管力度、威慑力将全面升级,保护消费者、监管汽车厂商的力度也将明显加强。然而,与“汽车三包”存在“举证难”、“鉴定难”、“索赔难”等诸多问题一样,汽车召回制度同样面临执行难的问题。“汽车召回”和“汽车三包”两大售后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,将提升国内汽车消费的保护力。其中,“汽车召回是汽车‘三包’服务的前提。在汽车产品全面实施‘三包’规定前,应进一步完善实施汽车召回为宜。”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叶盛基说。 2月7日下午5:38分,一封主题为“新闻办新闻稿——进口玛莎拉蒂召回GT-GC”的邮件弹出桌面。 “这是今年以来的第二次汽车召回了。”曾是国家质检总局的“跑口”记者,跑汽车多年的资深记者小杨自言自语地说:“这几年的汽车召回明显比以前多多了。” 一组数字印证了小杨的观点。2011年,我国共计实施汽车召回82次,召回车辆总数首次突破180万辆。不过,“与同期美国召回390万辆相比,还有不少的差距。”“召回制度不完善,处罚力度过轻”,小杨分析“相当部分汽车没被召回”的原因。 而就在不久前,国务院法制办就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条例”)公开征求意见,近日有消息称,该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,今年内将出台。 对此,多位专家指出,“将现有的汽车召回法律制度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法规,并进一步扩大了汽车召回内容,加大了对汽车生产经营者拒不召回缺陷产品的惩罚力度,势必对整个汽车产业产生重大的影响”,不过“与‘汽车三包’一样,汽车召回制度能否有效执行仍是难题”。 现行召回制度亟待完善 虽然时隔两年,如今说到汽车召回,很多人依然会首先想到丰田的“召回门”事件。 2009年8月起,丰田公司在全球召回汽车总数800多万辆,但在中国就是一辆都不肯召回,后在多方压力下才象征性地召回了7.5万辆RAV4越野车。丰田在道歉会上对此的辩解是:“除了这一款RAV4车型之外,其他的问题在中国市场并不存在。” 外国汽车厂商在缺陷车处理问题上之所以敢于“中外有别”, 专家分析指出,并不是其产品没有问题,而是因为我们现行的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“规定”)没有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厂商提出赔偿要求,而对于发现汽车存在缺陷却隐瞒不报或不召回的情况,最高罚款数额也只有区区3万元,这根本没被财大气粗的汽车生产厂商放在眼里。 据了解,现行的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发布,自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,累计召回存在缺陷的汽车近620万,对比美国等汽车发达国家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,我国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与全球最大汽车产销市场的规模极不相称。 “现有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,不仅法律位阶过低,召回对象过窄,处罚机制不健全,处罚力度过轻,对汽车生产厂商法律威慑力有限,而且在事实上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。”中国汽车流通学会副秘书长罗磊分析指出。 此外,国内的汽车企业召回意识仍处于被动阶段,不仅召回行动迟缓,而且对于国内消费者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往往也态度冷淡。从表面上看,目前许多汽车的召回是由企业主动实施的,但事实上,不少案例是官方调查并掌握了充分证据后,厂商才承认问题,最终“被迫”实施召回的。 新规召回范围大处罚严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条例对现有的汽车召回制度进行了很大的完善。 记者注意到,此次征求意见稿中,把召回定义的范围拓展为修理、更换、退货、补充标识等等,比以往多了更换和退货的内容,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更好的保护。 此外,此次条例进一步强化了“责令召回”的强制性,规定“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,将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%以上10%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”。而现行规定中,对于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,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,处罚金额也最高仅为3万元。 |

